《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稿)》(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多轮修改后终于面世。与之前公布的修订后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相比,《办法》并未做大范围的修改,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立业主监事会制度、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多轮补选制度、新建住宅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产证须记载共有物业等等内容均包括在内。同时,《办法》完善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度,增加了业主委员会报告、公开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以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
《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会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帐。业主委员会对收支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