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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物业部分行政处罚职能将有城管行使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4-15 20:11:42    文字:文字:【 】【 】【

    近日,漳州市出台相关文件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区域和事项进行调整。其中,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将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由市、区城管执法机构集中行使。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定依据,包括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行为,市、区城管执法机构均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