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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渝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6-24 14:58:15    文字:文字:【 】【 】【

渝中安委〔2016〕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渝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渝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为及时有效的防止、减少、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对于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行为;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单位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主体和形式

举报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电话举报或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须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银行卡号。

三、受理机关和举报电话

渝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023-63843729(白天、工作日) 

          023-63832207  (夜间、法定节假日)

地址:渝中区和平路192号     邮编:400010

 四、受理程序

    (一)工作人员接到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登记相关情况。

     (二)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报值班领导批示后,迅速转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核实、办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将核实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区安监局。

     (三)若举报属实,区安监局在3个工作日内(法定假日除外),拨付奖励经费。 

    (四)事故隐患整改和违法行为查处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安监局存档。

五、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为50—10000元;其举报内容经核实属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100元奖励;举报内容经核实属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500元奖励;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可奖励500—1000元不等;举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0000元。具体隐患等级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确定。

    (二)同一安全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实行一事一报一奖。

    (三)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工作职责,不属举报行为;对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属举报行为。

    (四)恶意举报、虚报、假报的,将对举报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串通骗取奖励的,由区监察局立案查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事故隐患不认真核实,或不及时督促整治的部门、街道,造成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查处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八)此办法由渝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