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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10-23 14:17:06    文字:文字:【 】【 】【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渝中区房产和物管行业协会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渝中房〔2014〕180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守合同重信用”,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渝中府发〔2012〕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和重庆市渝中区房产和物管行业协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范围

㈠渝中区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㈡外地(区)在渝中区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息采集

㈠企业报送:企业诚信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公示表(表一,为公布信息)和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表二,为不公布信息,用于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企业档案信息(表三、表四,为不公布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

㈡区级(含区级)以上的奖励和处罚决定及整改意见书,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和举报。

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㈣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年度评价。

三、信息公开

㈠诚信信息在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专栏、公示公告栏公布。

㈡诚信信息公布内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公示表(表一)。

㈢公布时间:2015年1月1日开始。

四、信息管理

㈠区房管局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档案信息,区房管局、区物协共同负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

㈡区房管局、区物协共同确定诚信信息公布、变更和新增的内容。

㈢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变更。

㈣获奖信息只公布企业近5年内的获奖情况,企业不良行为在公布信息中保留时间为3年,纳入黑名单企业公布信息永久保留。

五、信息运用

㈠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创先评优的依据和兑现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的条件。

㈡按照《重庆市渝中区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标准(试行)》(附件5),经核查确属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确定为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㈢不良行为记录较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确定为不诚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㈣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进入渝中区物业服务市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报送要求

㈠各企业应当参加诚信建设,填报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完整。

㈡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加入渝中区物业行业协会,增强自律意识,遵守行业规约。

㈢首次报送时间2014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31日前仍未报送的企业将在公示公告栏中予以通报,同时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专栏中公布该企业诚信信息为“未报送相关信息”。

㈣从2015年开始,企业报送信息实行”一年一报”制度,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1日~12月31日。

㈤各物业企业通过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yzfg.cqgtfw.gov.cn/)或渝中区物业协会QQ群(群号码:79702758)下载表格报送。

㈥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QQ邮箱报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刘丹   付达友   联系电话:63848021

QQ邮箱:340334420@qq.com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公示表(表一)

2.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表二)

3.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表三)

4.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物业项目一览表(表四)

5.重庆市渝中区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标准(试行)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渝中区房产和物管行业协会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