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信息通知发布
关于落实新建物业质量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指导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10-08 11:04:25    文字:文字:【 】【 】【

渝中房〔2014〕1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落实新建物业质量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4日

 

关于落实新建物业质量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规范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渝中府办〔2013〕124号)的文件精神,及时有效处理新建物业保修期和后期物业服务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权益,现就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如下:

一、约定标准

㈠新建物业质量保证金约定标准

新建物业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新建质保金)约定标准参照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普遍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对约定新建质保金事宜,可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按以下标准进行约定: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新建质保金20万元;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递增4万平方米,新建质保金在最低约定标准上递增3万元。

㈡后期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约定标准

后期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服务质保金)约定标准参照后期物业服务行业特点,业主委员会与后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约定服务质保金事宜,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按以下标准进行约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服务质保金3万元;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递增3万平方米,服务质保金在最低约定标准上递增2万元。

 

二、质保金的监管、支付及退还

㈠质保金的监管。鉴于新建质保金和服务质保金涉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的相关权益,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将新建质保金和服务质保金交存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监管,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交存标准、期限。

㈡质保金的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新建质保金和服务质保金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支付。

㈢质保金的退还。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新建质保金和服务质保金的退还时间、条件和方式。质保金期满,质保金交存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质量保修义务和承诺内容,完善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物业项目交接手续提出申请,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退还期限退还质保金本息余额。

本意见由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