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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6-04 10:06:09    文字:文字:【 】【 】【

2004-12-31渝价[2004]7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 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

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

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  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  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

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  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

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七、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八、  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对已购买车位产权的,物管企业对其停车场进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扫保洁、车场管理服务的,应对停车位收取物业服务费。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30-80元/车位、月;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50-100元/车位、月。停车场属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单列的经营性收费,成本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之中。

九、  为了明确审批权限和减少审批环节,物业服务收费只按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确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