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南省由物业纠纷引发的矛盾不断增多。一方面,是业主对服务企业服务差、乱收费、分摊不规范等种种质疑;另一方面,不少物业企业自身又走入亏损严重、经营艰难的困局。在这样的夹缝中,物业企业应如何生存,居民小区又当如何治理?
物业纠纷暴小区治理困局
饶思锐(海南日报评论员):涉物业纠纷日益频发,有其必然性。虽然涉物业纠纷并不是时时、处处、人人都会发生,但发生的频次、范围日益增多。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物业收费标准日益增高,服务质量却日趋下降,加之物业费使用不透明、不公开,服务与收费不相匹配。二是业主权利意识增强,服务要求提高,物业难以满足。
预防和化解这些矛盾,必须要妥善处理好物业收费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业主诉求与业主义务之间的关系。业主在提高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及时履行义务;物业则亟需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物业费使用的透明度。只有利益攸关的双方,携手协商,方能预防和化解纠纷。同时,业主维权不能简单粗暴地维权,而是要依法依规维权,强化第三方审计等等。
陈实(海南日报评论员):近年来,由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逐渐成为居民小区公共空间的一项主要纠纷。小区是一个微观社群,就好像一个小社会。它的和谐与否,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小区每个个体的生活体验,影响着每个家庭的幸福感,另一方面也反映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出现纠纷,特别是发生暴力冲突,是小区不和谐的表现,暴露出小区治理存在困局。不少业主的体验是,物业服务少、收费多,收费不仅项目杂多,而且不公开、不透明,在于物业对话时往往处于弱势,没有平等沟通平台;而在物业方看来,物业费相对固定,而成本支出却在增加,要想维持一定的赢利水平,就必须要想主意、动脑筋。在这个时候,一些物业企业的主意想歪了、脑筋动偏了,甚至损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
凡星(媒体评论员):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既不该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也不该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本是相辅相成,本该相亲相近,只不过各司其职、各有分工。而具体到现实语境,我们则应该更多地从契约关系的角度来看待二者。
近年来,常有业主与物业人员发生争吵甚至斗殴致人员伤亡等个案见诸报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业主、物业公司的错位、失位、乱位问题。他们不是严格遵循契约精神,按照市场法则来定位自己的角色、细化自己的责任,而是因错位导致心态失衡,发生矛盾时,只惯于从对方身上找原因,而不去反思自己是否有不当。于是双方都感觉到自己受了委屈,自己才有道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容易发生冲突。
从物管问题频出找原因
饶思锐:海南物业服务问题颇多,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然而业主维权却极为困难,不仅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渠道闭塞,其诉求也难以得到回应。具体如物业收费巧立名目,侵占公共道路、绿地、运动场所等公共用地设置收费停车场,安保措施不到位致使小区频繁被盗,搭车收费,阻碍水电收费抄表入户等等,甚至一些小区“只收费,不管理”。
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就在于,物业公司趋利避害的市场天然本性,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管,违法违规成本低,致使其屡屡侵犯业主权利。其次,物业公司占据强势话语权,如断电断水相威胁;而业主委员会则长期“缺位”或形同虚设,维权渠道阻塞。再次,物业公司多是开发商所办,具有垄断性,容易和开发商勾结。
凡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于物质、文化生活的要求也在日益提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即便小区的硬件再先进—表入户、车入库、可视对讲防贼入,但如果物业人员仍然抱着陈旧的“管”的思路,停留在粗犷的服务经营水平上,不能够与时俱进地从细节做起,把细节做好,甚至连本职工作都出现纰漏的话,其与业主之间发生矛盾自然在所难免,甚至很多矛盾还会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既给业主造成了一次甚至二次伤害,也会给物业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直接间接损失。这些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不和谐案例大多以此而来。当然,也有不少问题是因为一些业主自身的问题,如对物业人员缺乏最基本的尊重,甚至辱没殴打等引起的,这也需要业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陈实:物业企业存在名实不符之处。从名义上讲,物业是业主请来为自己服务的,但实际上,物业一般是先于业主委员会存在,甚至在还没有业主的时候,物业就定下来了。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开展活动,往往要反过来请求物业的帮助,业主想要换物业简直难上加难。职责错位、关系颠倒,出现纠纷没有正常解决渠道。
作为物业一方,往往也没有摆清自己的位置。在物业服务中,往往是赢利价值主导,缺少服务思维。作为企业,讲赢利没有错;但作为服务者,也需要融入感情因素,营造小区文化,增加人文关怀。这些工作很多其实是“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但可以带来很好的效果。比如一些小区发起“搭顺风车”协议,建立老年活动俱乐部等。像这样增进邻里感情和社区认同的活动,何乐而不为?
构建和谐小区治理模式
陈实:构建和谐小区治理模式,需要政府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升治理水平。当前,政府对物业的管理并不少,有些还很具体。精力花了,却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之所以如此,很大一个原因在于政府管理理念有待转变。
我认为,政府要把管理物业企业的手收回来,而应该把精力更多用在支持小区业主自己管理物业企业上。也就是说,政府不要当这个大管家,而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把选择权、定价权等交给业主,让小区居民能够当家作主。比如,在房子建好后,已经签订买房意向的业主能否有权选择首家物业企业;再比如,小区要购买哪些物业服务,可不可以由小区居民自己来定;还比如,从更根本上来说,小区居民有没有不要物业自治管理的权利,或者说有没有自办物业的权力……
饶思锐:新楼盘物业收费标准不断攀升,但是相应物业服务的标准化却亟需规范,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也亟需进一步提高,“一分钱一分服务”,业主交钱才交得舒心。一些小区物业财务收支报表年年“亏损”,却较少主动撤出,甚至业委会撤换物业后,还赖着不走,其“如意算盘”路人皆知,要么是为物业收费提价造势,要么侵犯业主权利“挣钱有道”。
解决涉物业纠纷,一是要提高业主的权利意识和服务意识,居委会要大力推动基层社区自治,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强化业主权利,业委会要通过市场择优选择物业服务;二是要推动物业自律与竞争,强化物业服务意识,提高物业行业公信力;三是要强化政府监管,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和谐稳定,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对物管行业的监管;四是可以探索建立物业服务评价机制,服务不合格则扣减物业费用,倒逼物业改革。
凡星:就媒体报道的一些个案而言,业主与物业公司往往都把二者放在了对立面,而忽视了两者只有互相尊重、互相沟通、互相信任才能够互惠互利、和谐共赢。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强调每个个体的道德素养以外,我们还必须要注重市场与政府之手的协调问题。
物业公司作为一个关键的服务窗口,如何保证其信息的透明度与业主的知情权?不仅需要业主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之手的作用,在有选择的市场上,与物业公司形成双向选择的契约关系,拥有依法“挑选”、“解聘”的基本保障。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之手在关键环节不能缺位,要该出手时就出手,为业主和物业公司营造互信互知互通互动的平台。也只有“两只手”互相给力。公共利益才有望实现最大化、最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