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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月”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5-22 16:21:34    文字:文字:【 】【 】【

重庆市渝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

重庆市渝中区文广新局

重庆市渝中区总工会

共青团重庆市渝中区委

重庆市渝中区妇女联合会

 渝中安监〔2014〕22号

 

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月”的

通     知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总体安排和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和重庆市首届安全文化艺术节活动的通知》(渝安监发〔2014〕26号)总体部署,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弘扬安全文化,发出安全生产最强音,定于5月31日至6月30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动员各有关部门、街道和单位通过集中开展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红线”意识,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养,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建成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文化条件和舆论支持。

二、组织机构

    活动由中共渝中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新局、区总工会、共青团渝中区委、区妇女联合会共同主办。各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闻机构负责人组成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区组委会),负责指导、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全区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监管一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导全区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承担部分大型宣传活动的具体落实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月”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活动。

三、活动主题

        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四、活动时间

     2014年5月31日至6月30日。

五、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组织参加全国、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

(二)“红线”意识宣贯和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周(6月2日-8日)。深入各街道、社区和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发放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读本》,播放《生命的红线》主题宣传片,大力营造学习贯彻“红线”意识的浓厚氛围,切实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行业和企业扎实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盲洞·迷途》、《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盘点(2014版)》,安全教育微电影《生命刻度》,安全生产情景剧《平安是福》和警示教育展,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与万名企业负责人安全工作谈心对话”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大讨论、大反思。通过对典型事故剖析,深刻吸取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企业落实责任、完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切实做到“一地出事故,全国受警示”。

(三)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周(6月9日-15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宣传和送安全知识培训到企业、基层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知识“十进”活动,切实把安全知识和政策法规送进千家万户;各企业要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让职工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

    各有关单位要以危险化学品、汛期和校园安全为重点,开展政企、地企、社企联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安全应急预案综合实战演练。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16日-2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每年6月16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届时,全区组委会将举办全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各街道在各自辖区内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

(五)职业健康和工商贸企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周(6月23日-6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普及,积极组织参加全国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活动,开展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要广泛开展工商贸企业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

(六)“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主题社区工作日(6月24日)。结合社区工作日,将六月的第二个社区工作日主题确定为“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深入街道、社区,传播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促进全民安全基本素质提升。

(七)第六届安全生产“渝州行”宣传活动(6月)。积极、主动配合全市安全生产“渝州行”宣传活动。深入街道和企业,进一步推进安全知识“十进”活动。宣传报道安全监管一线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弘扬安全生产正能量。曝光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

(八)安全隐患曝光行(全年)。各有关单位要完善安全隐患曝光奖励激励制度,鼓励各类企业职工、社会公众查找身边隐患并曝光隐患。对职工群众查出的隐患,有关部门要进行督导,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落实。

(九)“打非治违”专题行(全年)。各部门要以深化“打非治违”为主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针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和薄弱环节,结合“压事故、保安全” 百日攻坚行动,坚决杜绝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十)开展各具特色的行业性活动(全年)。各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安岗在行动”、“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结合实际开展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部门指导各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渝州行”活动宣传工作,在主要媒体开设专版专栏,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全发展战略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暗查暗访、职业健康、工贸“七条”和千名干部与万名企业负责人安全工作“谈心对话”活动等重点工作进行报道,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全区组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全区安全生产月和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全区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和企业要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组织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要围绕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和企业宣教主体作用,推动活动重心向基层和企业下移,确保活动效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动各类主流媒体参与“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宣传报道,形成宣传声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轨道交通、公交车、户外LED屏等平台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片,传播安全知识;

(四)加强调度,沟通信息。要强化对所监管行业所辖区域内单位和企业的宣传绩效考核,保障“安全生产月”活动健康深入开展。请各有关部门分别于5月25日前将活动方案,7月2日前将活动总结和相关照片,以电子文本报送全区组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蒋忠良

联系电话:023-63837510(兼传真)

电子邮箱:yzanjian@163.com

 

附件:2014年重庆市渝中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表

 

序号

内  容

时 间

牵头单位

协作单位

1

2014年全国、全市

“安全生产月”视频动员会

以通知为准

区组委会

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及各新闻媒体

2

“红线”意识宣贯和

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周

6月2日至

6月8日

区组委会

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4

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周

6月9日至

6月15日

区组委会

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5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周

6月16日至

6月22日

区组委会

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6

职业安全健康和

工商贸企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周

6月23日至

6月30日

区组委会

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7

“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主题社区工作日

6月24日

区委宣传部

各有关部门

8

第六届“安全生产渝州行”

6月

全市组委会

办公室

区组委会

办公室

9

安全隐患曝光行

全年

区组委会

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

10

打非治违专题行

全年

区安委会

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

11

“安全在我心中”美术书法大赛

4月至6月

市安监局、市教委、市总工会

区安监局、

区教委、区总工会

12

“安全伴我行”文艺创作比赛

4月至5月

各级工会组织

区安监局及

区文广新局

13

安全知识“十进”活动

全年

区安委会

办公室

区安委会

成员单位

14

“安康工程”竞赛活动

全年

各级工会组织、区安监局

各有关单位

15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全年

各级

共青团组织

区安监局

16

“五好文明家庭”评选

全年

区妇联

区安监局

17

文明交通主题宣传行动

全年

各级公安

交巡警部门

区安监局

18

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社区、

主题街道、主题干道或

主题广场创建活动

全年

区安委会

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