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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梯安全拟采用使用权者首付责任制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5-22 12:18:13    文字:文字:【 】【 】【

      广东省法制办18日开始就《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修改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若该《规定》获得通过,今后一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受害者可立即要求该电梯的“使用权者”承担赔付责任。

     “使用权者”是指享有和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者。特种设备的所有权者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权者;未委托的,所有权者或者实际管理者为使用管理权者。

    《规定》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特种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提出赔偿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应当赔偿,不得拒绝。使用管理权者赔偿后,属于其他单位责任的,使用管理权者有权向其他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