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开某小区的业主,已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了车位费。半个月前,我下班后将轿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次日,发现车的前挡风玻璃已被在该处燃放了近10分钟的烟花炸裂,并由此导致2万余元损失。鉴于无法查清烟花是何人所燃放,我遂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但被其拒绝,理由是烟花并非公司工作人员所燃放,其没有义务代人受过,更何况其早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燃放烟花的告示,即已经尽到安全告知责任。请问: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解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指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您如果只是缴纳了车位费即场地占用费,那么物业公司并未与您达成车辆保管的协议,故物业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