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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5-16 15:34:01    文字:文字:【 】【 】【

    业主张某经营的宾馆属于某小区底店,因拖欠物业费,被该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前旗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张某拖欠物业费属于违约。
    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其未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故其不应缴纳物业费。针对被告的辩解,承办法官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释疑解答。因被告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该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合同规定,被告酒店属原告物业服务范围;且被告水、电、暖等设施均在原告所服务小区内,原告每年定期清理水、电、暖等设施及处理污水排放,被告已享受到了原告的物业服务,所以被告应该缴纳物业费。
    经过法官释法答疑,被告意识到原告一直履行着物业服务,自己应当缴纳物业费,于是主动同原告握手言和,并当庭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一万余元。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圆满审结。
    法官说法: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当前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的运转,造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间接损害更多业主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